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845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丽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16号聚元商业中心3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GMT644。
法定代表人:周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洋,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五层A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0740K。
法定代表人:夏静。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丽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丽泽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丽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