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4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忠,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兵,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盛世新华强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3742F。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沥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0K。
法定代表人: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旭忠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盛世新华强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旭忠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旭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旭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61元,减半收取987.31元,由上诉人王旭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莫志恒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元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