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1146号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系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瑞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刚。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瑞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