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828号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二段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平。
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魏越兴。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