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5609号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二段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5994E。
法定代表人:黄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栗,女,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21元,减半收取为750.61元,由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