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9元,由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