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413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佛山悦都会商业楼项目异地样板房零星钢结构工程质保金15732.3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与被告签订《佛山悦都会商业楼项目异地样板房另行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该工程暂定含税总价290000元,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2021年4月8日经双方结算,该工程总造价314647.82元,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5月3日,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一年,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该工程质保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综合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4月22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佛山悦都会商业楼项目异地样板房零星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佛山悦都会商业楼项目异地样板房零星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暂定含税总价290000元,其中含增值税23944.95元,即不含税金额为266055.05元;钢结构工程材料全部进场后,经甲方确认后14天内甲方凭乙方发票、付款申请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到货款,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双方确认所有完工工程量及价款后,经乙方申请甲方核定后支付至完工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原件后方可办理结算,在双方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后,经乙方申请45个日历天内,甲方付至乙方总结算价款的95%,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壹年)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需提供结算总价100%发票等。 2021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载明:涉案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5月3日,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比例为5%,保修金额为15732.39元。 诉讼中,原告陈述以结算时间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保修期为两年;原告就涉案保修金未开具发票,在被告支付保修金后原告同意开具发票;被告在保修期内未提出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佛山悦都会商业楼项目异地样板房零星钢结构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佛山悦都会商业楼项目异地样板房零星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5%的保修金,保修期(壹年)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而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30081.33元,工程于2020年5月3日验收,并变更保修期为两年,现原告主张保修期已于2023年4月7日届满,被告应支付保修金15732.39元,被告对此未抗辩亦未提出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修金15732.39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修金15732.39元予原告深圳市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