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深圳市龙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龙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4978.84元及利息、质保金70352.48元及利息。2024年1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另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若干其他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1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