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3524号
原告: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社区**四街3号***11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鸣东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财产保全费1807元,由原告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