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941号 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U2XU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746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粤0604民初23524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7302.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302.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7元,由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