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941号
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U2XU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746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粤0604民初23524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7302.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302.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7元,由申请人广东中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