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10507号
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鸣东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10号108、10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3月20日,丰实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栏杆制安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为FSGZ-HT-2018-122号。工程概述1.工程名称: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栏杆制安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禾丰村。3.工程规模:本工程共包含3栋教学楼(含行政楼)、1栋体艺楼,地上总建筑面积约27642平方米。合同工期总工期:11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8年3月10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时间:2018年6月28日。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939918.91元。
二、工程款支付:商务条款第二条工程款支付约定:1.本工程无预付款。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应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进度工程量,甲方审核后,按甲方核定完成工程量产值的7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5.结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按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申请付款的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收取结算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累计大道100%结算总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笔款项;工程结算款的5%为质量保修金。6.保修金的返还:保修期满且甲方确认本工程的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甲方将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无息支付给乙方。
三、工程质量保修情况:案涉合同附件2为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书》且工程正式移交甲方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如下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顺延6个月。2.2.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工程结算情况:原告提交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实地地产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栏杆制安装工程合同结算确认书》,载述合同名称: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栏杆制安工程合同合同编号:FSGZ-HT-2018-122号。合同总价:939918.91元,报审造价:1521479.60元,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栏杆制安工程结算造价:1407049.59元。承包单位: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栏杆制安工程合同结算总价为前述的1407049.59元,并同意不再作任何额外补偿的要求。
2023年9月25日,原告补充提交《情况说明》,载述2021年1月6日经结算总价为1407049.59元。质保金为70352.48元,被告欠付的工程款为315331.32元,该款项包含质保金70352.48元,质保金质保期自结算日期开始计算2年,2023年1月6日质保期支付节点到期。
五、庭审查明情况: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因为没钱,双方结算的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有规划许可证,有竣工验收。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都在被告处。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原告当庭补充证据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已开具了全部工程款项1407049.59元的发票。补充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回单、约谈记录,拟证明原告有收到了被告部分工程款1091718.27元,现在被告尚欠工程款315331.32元,被告承诺一张承兑汇票金额为244978.84元的贴息补偿8.5%,金额为20823.2元,被告共欠原告款项为336154.52元。庭后,原告提交《情况说明》,载明补充证据的承兑汇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申请撤回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约谈记录。
七、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楼栏杆制安工程336154.5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本金336154.52为基数,以2022年度LPR3.7%为利率,自2022年1月6日起至被告支付清所欠原告债务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3日,暂计金额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当庭明确资金占用费为利息,标准为以同期一年期LPR为利率。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丰实公司签订的《实地•***项目学校地块小学教学楼、体艺楼栏杆制安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未付款项问题。**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1月6日结算。根据双方已确认的《结算确认书》载明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1407049.59元,**公司之后收到丰实公司部分工程款1091718.27元,尚欠款项为315331.32元,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公司明确该款项包含质保金70352.48元。对此,丰实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对未付款项的金额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丰实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未付款项合计315331.32元。
关于质保金支付时间。案涉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书》且工程正式移交甲方之日算起,双方同意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如下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顺延6个月。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满且甲方确认本工程的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甲方将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无息支付给乙方。”现**公司主张质保期自2021年1月6日结算期开始计算,2023年1月6日为支付节点。但依照合同上述约定,计算质保金应自2年后继续顺延6个月才为质保期满,质保期满后在60个日历天内无息支付保修金,因此支付届满时间为2023年9月4日。
关于利息。案涉合同并未有逾期付款违约的相关约定,但丰实公司确实存在迟延付款的情形,**公司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利息损失,其主张的欠付工程款244978.84元的利息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但质保金70352.48元的利息起算时间无依据。本院调整为丰实公司以244978.84元为本金,向**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70352.48元为本金,支付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244978.84元及利息(以244978.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70352.48元及利息(以70352.4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5元,由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8.5元。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