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593号
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鸣东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74625。
法定代表人:蒲宗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榜,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江州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309280442G。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7楼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92284M。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悦心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茂街道玉沙国际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KGEF7P。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5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35617J。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舒某某,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张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男,某族,1962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林某某,男,1977年4月21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陈某,男,1979年9月17日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江州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悦心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舒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张某、***、林某某、陈某为本案被告,2021年10月20日原告又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先申请撤销对被告张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悦心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悦心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悦心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宜峰
审 判 员 聂腾飞
审 判 员 程章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显平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