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7民初710号
原告: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浮山县神山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7751533027W。
法定代表人李吉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山县槐埝乡卫生院,住所地浮山县槐埝乡槐埝村,登记号PDY10026414102712C220。
负责人:左占林。
原告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浮山县槐埝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权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