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系被上诉人***兄弟。
上诉人浮山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振兴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房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