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2336号
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砺峰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星光中路*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潮州路二段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砺峰机械加工厂与被告四川精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砺峰机械加工厂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砺峰机械加工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砺峰机械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砺峰机械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