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洁邦清嫂清洁有限公司、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2民初34172号 原告:广州洁邦清嫂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港前路22号莲花工业区港辉楼201房A41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11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洁邦清嫂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邦清嫂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洁邦清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邦清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34131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41319元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签订了《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西与天贵北路交汇处的广州市花都区国际金融中心办公大厦的开荒保洁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室外办公区域地面开荒保洁,承包价为95625元整,完工后2021年2月24日双方签订了《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将项目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西与天贵北路交汇处的广州市花都区国际金融中心办公大厦的开荒保洁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室内办公区域地面开荒保洁,承包价为116400元整。两项目完工后,双方于2021年5月12日进行结算,结算总价为160381.5元整。期间被告2021年2月9日支付47812.5元、3月25日支付10000元整,尚欠102569元未支付。 2020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将南沙中海熙园1号楼-4号楼的开荒保洁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公共区域及室内开荒保洁,承包价为285000元整。施工完成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验收,但被告不予验收,2021年3月24日双方签订《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将南沙中海幼儿园的开荒保洁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公共区域及室内开荒保洁,承包价为63750元整,施工完成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验收,但被告都不予验收。在此期间,被告于2021年1月8日支付了85000元,2021年4月8日支付了10000元,5月27日支付了15000元的款项,经核对尚欠238750元未支付。上述三个服务项目的款项合计341319元未付。现经原告向被告进行多次追讨,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卸,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清偿。 被告正方公司答辩称:1.本案案由是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原告提交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本案的权利义务分别属于三份相互独立的施工合同,应当属于三个案件,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确定。2.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中的内容除合同条款以外其他事实都与实际事实不符,未提供任何其履行合同的材料,诉请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所称已付款项与实际款项不符,被告已按照双方结算支付完花都金融中心款项,另有5万元支付原告在诉状中未承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合同2、3并未结算,其原因是原告在实施该合同约定内容时无故退场,致使合同未如约履行,造成被告极大损失,被告保留该损失的追索权;被告不应当支付利息。鉴于上述理由,导致合同款项是否应当支付,支付多少责任不在被告,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开荒保洁服务合同》《2021年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款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在庭审中已经本院查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正方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洁邦清嫂公司(承包方、乙方)于2020年12月19日签订《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和乐一路61号(南沙中海熙园1号楼-4号楼)公共区域及室内开荒精保洁,不包括走梯在内;承包方式为总包;第二条履行期限,总工期为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9日为止完成初保洁,精保洁完成时间另行通知;第四条结算付款方式,本项目开荒保洁服务总面积暂定面积38000平方,最终结算以实际清洁面积为准。按7.5元每平方米,承包价总金额为285000元;结算方式按入场后10天内正方公司支付30%的进度款,计85500元。精保面积完成到80%正方公司3天内支付到清洁费总金额50%,计57000元。精保全部完成3天内支付到清洁费总金额的70%,计57000元。剩余30%保洁费尾款待验收合格后15天一次性支付,计85500元;第五条验收时间,洁邦清嫂公司施工全部完成后通知正方公司验收,正方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验收,如逾期没有执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021年2月24日,正方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洁邦清嫂公司(承包方、乙方)就保利国际金融中心办公大厦室内办公室地面项目签订《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工期为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第四条结算付款方式,本项目开荒保洁服务地面总面积暂定58200平方,最终结算以实际清洁面积为准。总承包单价按2元每平方计算,公区承包价总金额为116400元。结算方式按入场后10天内正方公司支付30%的进度款,计34920元。保洁面积完成到80%正方公司3天内支付到清洁费总金额50%,计23280元。地面保洁全部完成通知后3天内支付到清洁费总金额的70%,计23280元。剩余30%保洁费尾款待验收合格后15天一次性支付,计34920元;第五条验收时间,洁邦清嫂公司施工全部完成后通知正方公司验收,正方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验收,如逾期没有执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021年5月12日,洁邦清嫂公司班组结算单显示,花都保利中轴线T4装修保洁工程公区部分保洁费用78517.5元;办公室区域保洁费用86864元;合同外补工费用(地毯保护+拆油漆班组保护膜+垃圾搬运)8000元;扣款13000元;结算总价为160381.5元。施工班组和项目经理一栏上均手写签名。 2021年3月24日,正方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洁邦清嫂公司(承包方、乙方)就南沙中海幼儿园公共区域及室内项目签订《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工期为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第四条结算付款方式,本项目开荒保洁服务地面总面积暂定8500平方,最终结算以实际清洁面积为准。总承包单价按7.5元每平方计算,公区承包价总金额为63750元。结算方式按入场后10天内正方公司支付30%的进度款,计19125元。精保面积完成到80%正方公司3天内支付到清洁费总金额50%,计12750元。精保全部完成3天内支付到清洁费总金额的70%,计12750元。剩余30%保洁费尾款待验收合格后15天一次性支付,计19125元;第五条验收时间,洁邦清嫂公司施工全部完成后通知正方公司验收,正方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验收,如逾期没有执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正方公司向洁邦清嫂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支付85000元、2月9日支付47812.5元、3月25日支付10000元、4月8日支付10000元、5月27日支付15000元、6月4日支付50000元。 洁邦清嫂公司述称:其与正方公司双方有5次合作,项目工程分别是花都保利金融中心室内及室外、南沙中海熙园、南沙中海幼儿园和品秀新图。上述项目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保洁。南沙中海熙园项目进场时间是2020年12月19日,完成保洁时间约为2021年5月30日,保洁员工平时约有20-30人左右,高峰期达60人左右。南沙中海幼儿园项目进场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实际完成保洁时间约为2021年5月30日,保洁员工平时15-20人左右,高峰时达25人左右。关于正方公司提出6月4日向其支付的5万元保洁款,该款项是正方公司代忠鼎公司支付的品秀新图项目保洁款。 洁邦清嫂公司提交微信群为“中海熙园保洁问题处理群”、洁邦清嫂公司员工曹约芬与正方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显示,“蒋总:我们已经落实30人做精保,烦请尽快落实”“垃圾放一栋楼下,是不是”“二栋阳台保护膜可以撕了吗”“外墙漆做了就可以撕了”;“精保完成工作面1栋21楼,3栋21-18楼,4栋21-20楼,2栋一整栋”“蒋总4栋21,20以清理完毕,你抽时间去看看验收,厨房全部铲了”“我们2栋以清理完,你抽时间验收锁门”“我们1栋20层,2栋21,20,19,3栋21,20,19,这些做好,现在4栋清理”“蒋总三栋21,20,19以清理完成了,你抽时间去看了验收。我们以后不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洁邦清嫂公司与正方公司签订的《开荒保洁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洁邦清嫂公司依约履行正方公司的项目开荒保洁服务,正方公司理应履行付款义务。其中正方公司向洁邦清嫂公司支付花都保利项目工程结算款为160381.5元。南沙中海熙园项目和中海幼儿园项目未能结算,根据《开荒保洁服务合同》约定,洁邦清嫂公司施工全部完成后通知正方公司验收,正方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验收,如逾期没有执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上述两个项目的保洁服务因正方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验收,可视为验收合格。故洁邦清嫂公司按照合同承包总价即285000元和63750元作为结算依据,有事实依据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正方公司就案涉项目向洁邦清嫂公司支付保洁款共计167812.5元,尚有341319元未支付。现洁邦清嫂公司主张正方公司支付保洁款341319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正方公司提出已支付完毕花都保利项目保洁款的抗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正方公司提出案涉南沙中海熙园和中海幼儿园项目,因洁邦清嫂公司中途退场造成其极大损失的意见,现正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洁邦清嫂公司未依约履行保洁服务并因此造成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正方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在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逾期付款给洁邦清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正方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给洁邦清嫂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洁邦清嫂公司主张利息计算以34131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洁邦清嫂公司同意以本院立案时间为起算时间,经查,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故本院确认利息以34131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洁邦清嫂清洁有限公司支付保洁款341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3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9.78元、保全费2227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洁邦清嫂清洁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无需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附: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