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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特1689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9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3〕430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广州市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2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2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5.2元;二、广州市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元;三、广州市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四、驳回***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广州市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原仲裁委应当依申请人的申请中止审理,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审理。仲裁委应当中止而未中止,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二、原仲裁委认定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并导致申请人丧失了起诉和上诉权,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原仲裁裁决导致申请人实质丧失了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诉讼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现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充分有效证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3〕4304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某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3〕43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