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11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29号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40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材料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向乙方注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诉称该合同所盖印章系“项目章”而非公司备案公章应属无效,系实体审查范围,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审查。退一步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管辖约定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