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2264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冠明,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馨,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胡涛。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明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露露
书 记 员 翟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