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346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志恒川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成都志恒川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志恒川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0670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