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14506号
原告:成都志恒川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豆坝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志恒川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缴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志恒川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