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5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民终616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5民初7号民事判决,受理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0)黑05民初7号之四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康乐街支行1400****1009账户存款********.00元,现被执行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康乐街支行1400****1009账户存款********.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