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458号
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6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436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天和村4号101(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57654Y。
法定代表人:林娟霞。
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广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