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973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黄花新村27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8152–6。
法定代表人:许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谨、***,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709房,组织机构代码06334222–7。
法定代表人:邢书英。
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公告费10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到庭说明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经营,具体去向不明。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9733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张斌
执行员*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