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2执4046号
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黄花新村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4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一、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元;二、诉讼费减半后收取373元,由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2016年12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以及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4046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机构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后,无发现有其房地产登记信息;目前并无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对象。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2执40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