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792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黄花新村27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8152-6。
法定代表人:许峻,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谨、徐仲汝,分别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闪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1楼E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2100540-0。
法定代表人:刘炳君。
关于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闪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7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东闪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26元及违约金8617元(暂计至2017年6月5日),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8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7929号案件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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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赵青松
执行员 谭耀兴
执行员 陈 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远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