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5执前调12696号
申请人: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第六层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95114X。
法定代表人:凌某。
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沙路壹号首层楼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0116030H。
法定代表人:孟某。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3)粤0605民初19158号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689085.34元、执行费9290.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