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112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丹青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79HE3N。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博泉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工业园区二期N-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6UTHJ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庚,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与被告江西博泉化学有限公司、***、**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现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