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2-428-号凤凰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