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普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3,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4。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及原审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晋08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及其他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