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普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3,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4。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及原审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晋08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及其他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