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12民初3733号 原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38号璟泰楼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泰公司)与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讯通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璟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璟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招标投标保证金50万元;2.被告补偿原告为招标投标所花费的费用11万元;3.被告承担利息37.8万元至还清款项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求为:被告承担利息37.8万元(自2016年6月2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的保证金为基数,按月息2.8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建设长沙光通讯产业园,就其弱电系统工程项目对外实施招投标,原告报名参加招投标,并按被告要求于2016年6月24日、28日向被告交纳了50万元保证金。为招投标工作,原告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费用。由于被告的原因该产业园无法建设,为此,原被告在2018年1月26日就退保证金及有关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2018年1月26日前退还全额保证金,并按银行利率4倍计息,同时补偿原告前期工作投入的11万元。时至今日,被告未付分文。 被告网讯通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璟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就产业园弱电工程对外招投标文件、原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被告网讯通公司均无异议,前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网讯通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2日,被告网讯通公司就长沙光通讯产业园弱电工程对外招标。据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报名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5万元;履约保证金45万元,投标人应在报名的同时提交;开标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招标文件还对开标与评标、合同条款、资格评审等进行了规定。原告璟泰公司投标后,于2016年6月24日、28日分别向网讯通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履约保证金45万元。后,璟泰公司应网讯通公司要求进行过数轮方案优化设计。 2018年1月26日,因长沙光通讯产业园弱电工程未能按期开标,网讯通公司与璟泰公司经协商,签订《关于长沙光通讯产业园弱电系统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退还及相关费用补偿协议》。协议概述了网讯通公司收取璟泰公司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50万元,因行政审批手续暂停等多方面原因网讯通公司未能向璟泰公司下达项目有效开标文件,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事实,并就网讯通公司向璟泰公司一次性全额退还保证金,给予璟泰公司相关费用的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一、网讯通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前,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二、因保证金退还时间延期较久,造成璟泰公司相关高昂费用产生,由网讯通公司根据银行同期利息(月息0.7分)的4倍(月息2.8分),按19个月时间计算,给予利息补偿26.6万元(500000×0.028×19),于2018年1月26日前,与以上保证金一起一次性支付给璟泰公司;三、针对璟泰公司根据网讯通公司要求,前后多次对项目进行整体规范性的精细化专业设计工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由网讯通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前,随以上款项一起,向璟泰公司一次性补偿相关费用11万元。协议尾部,网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网讯通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网讯通公司未按约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网讯通公司因“长沙光通讯产业园弱电工程”项目对外招标,在项目建设未能按时开标且逾期一年仍未能继续的情况下,与投标企业即原告璟泰公司签订《关于长沙光通讯产业园弱电系统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退还及相关费用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璟泰公司投标之后,应网讯通公司要求进行过数轮方案优化设计,因项目建设未能开标,项目未能继续,网讯通公司应当对璟泰公司给予相应补偿,双方协议确定补偿数额为11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对璟泰公司诉请网讯通公司补偿11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在项目建设未能开标,未能继续的情况下,网讯通公司继续占有璟泰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50万元失去依据,应予返还,对璟泰公司诉请网讯通公司退还投标及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璟泰公司和网讯通公司在《补偿协议》中,对于网讯通公司占用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进行了约定。因根据协议推算出的利息起算时间2016年6月26日早于璟泰公司支付4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本案中,璟泰公司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本院以璟泰公司起诉确认的利息起算时间为准。《补偿协议》约定月利率为2.8分,过分高于网讯通公司占用保证金给璟泰公司造成的损失,本院参照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规定,酌定按照年利率24%计付,对原告诉请以欠付保证金为基数,按月息2.8分计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补偿费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40元,由被告湖南网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92元,原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