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162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 被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38号璟泰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