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703民初3771号
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中西路0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185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7185元的电线,约定次日付款。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准确送达住址信息,本院至今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但原告在收到本院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且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