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03执保20号
申请保全人: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常德市金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章检。
被保全人:***,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保全人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德市金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常德市金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市金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