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0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执行人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2022年3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6,717元,尚有166,71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