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达电缆有限公司

佳达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03民初2920号 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中西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在桥南市场做生意。2020年3月13日下午,***在原告位于桥南市场的门店购买了一批电线,货款共计7185元。被告承诺第二天付款,但第二天被告门店未开门,人也不知去向。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形式的答辩及证据。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佳达公司在常德桥南市场南大门设有一家门店,***在该门店对面经营五金生意。2021年3月13日下午,***从佳达公司门店业务员***手中购入一批电线电缆,货款共计7185元。***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将货物取走,并承诺第二天付款,但次日却不知去向。后佳达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追讨货款均未果,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佳达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尚欠佳达公司货款7185元的事实。佳达公司按照约定向***交付了货物,***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佳达公司要求***立即支付货款71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