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25民初752号
原告湖北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725833。
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省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北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