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民初311号
原告:山东水升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84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荣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山东水升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荣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水升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水升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