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2695号
原告:南京沃克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浦外路**弘阳旭日爱上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址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沃克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由甲申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沃克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沃克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沃克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8元,由原告南京沃克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