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民初38号 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小区3丘(五彩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广场中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上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野马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上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