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4025执598号 申请人: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67号小区3丘(五彩新城)24栋1-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广场中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新4025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3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调查,查明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房产一套被其他案件查封。 本院于2023年11月5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记中心协助调查,查明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状态为存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通过协助单位新源县车辆管理所协助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62,897.00元,执行到位标的0.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