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96210号
原告:上海众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918号A27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众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67,681.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4年5月1日起以367,681.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5日,被告因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的“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设计样板制作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所需与原告签订《恒大童世界入口(EZ401)设计样板制作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实施;2.项目地点: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荷城街道工业区佛照大道西南侧;3.本合同按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合同暂定总价为705,524元,按实结算;4.付款比例、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且承包热样板深化设计方案经被告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结算手续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壹年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要求及案涉项目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人员、物资进场施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原告已按约全面完成了案涉项目的设计样板制作合同。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完成结算手续,并共同出具《恒大童世界入口承包(EZ401)样板制作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一份,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总结算款为1,044,083元。现质保期也已届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2月15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6,401.20元,就剩余367,681.8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拖延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调整第二项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点为本案立案之日2024年10月24日。
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案涉合同的价格形式为单个样板价格报单,并约定不因任何形式调整,发包方原因的设计变更仅认可发包方设计部门的变更通知,案涉样板最终价款为634,024元,原告完成看20个肌理样板,共计175,124元,也完成了6个构建中的5个构建样板,但第三项构建样板并未施工。第二,确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705,524元。第三,案涉样板制作任务是被告从恒大承揽后交由原告完成,被告与恒大签订的合同条款与案涉条款基本一致,被告与恒大签订的合同价款实际结算价为824,241.6元,也是扣除了一个构建样板的价格。恒大实际向被告付款139,673.32元。故被告已经向原告超付合同价款的钱,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原告(承包人、乙方)、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QYHL-FS-LW-01《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设计样板制作合同》及附件,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设计样板制作工程。一、制作范围及内容:1、附件一《样板制作任务书》及附件三《报价表》所规定设计范围及内容。第四条一样板制作费:1、本合同按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合同暂定总价为705,524.00元,按实结算。具体单价见附件。2、合同总价及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样板效果的优化设计及制作、主材、辅材、底座、支架、修改、合图、图纸文稿、上色、特殊技术处理费、保管费、人员差旅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材料运输费、综合管理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维护保养及其他一切费用。包含了任务书或报价清单中没有说明但在样板制作过程中为完成本项目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有遗漏亦视为已经包含在清单包干价中,不得另增加费用,且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市场因素有调整。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制作地在承包单位自有工厂,需考虑所有样板制作完成后运输至佛山高明区研发基地的运输费,运输费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祥板制作完成后无损包装费、无损运输费、装车卸车费、人工费、差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运输至项目所在地的一切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3、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外,本合同执行期间,包干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作调整。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本合同附件已有的项目按合同附件的项目单价执行、合同附件外的项目,由发包人签证,双方协商并参考当初的投标和定标文件,签订补充协议,对变更部分的造价增减进行约定。对于设计和制作变更,发包人仅认可由发包人相关设计部门盖章确认的变更通知。对于发包人发出的联系函、技术核定单等变更资料,发包人均不作为结算依据。二付款比例、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且承包人样板深化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15%,承包人样板制作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结算手续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样板的质量保证期为壹年,质保起始时间为承包人将样板移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之日。第六条违约责任,1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承包人支付设计样板制作费用。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第十三条其它,1.发包人通讯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591号1806室,联系人:***,电话……。附件三《分配给秋元华林的价格汇总》载明:1.入口城堡材料肌理样板价格汇总,数量20块,金额175,124元;2.入口城堡构建样板价格汇总,数量5块,金额530,400元,总价705,524元。《分配给秋元华林的构建样本》载明序号3为材料TCP+FRP+GRC+玻璃、样板大小5200X4000、数量1块、金额71,500元样板。
关于案涉项目验收情况,原、被告均确认合同附件三《分配给秋元华林的构建样本》序号为3的样板(金额71,500元)未实际制作,其余均已经验收。审理中,原告确认本案诉请基恩不包含序号3的样板价款。
为证明原、被告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044,083元,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变更增减清单》《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项目变更增减清单》载明了样板制作的合同内单价、制作完成图片、变更描述及对应的增加金额等,变更描述类型包括“母模具制作完成后业主要求用3D模型机雕、根据贵阳施工图纸修改增加主骨架、原清单为整块开模施工,现场为按要求单片瓦片制作翻模组装、原清单为平面板肌理,现场实际有造型样板及增加彩色玻璃、原清单为只做造型FRP装饰件,现场实际增TCP背板土墙及钢筋网片、增加土墙、增加仿石GRC构件、按照第一版图纸做完骨架扎好网全部报废拆除”,上述增项总计410,059元。***在该清单每页下方签名署期并手写“工作量属实,价格由商务确认、2020.4.30”字样。
《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载明:1.入口城堡材料肌理样板合同内及变更量价格汇总、合同加变更价208,124元;2.入口城堡构件样合同内及变更量板价格汇总、合同加变更价835,959元。两项合计1,044,083元。***(2020.5.16)、***(2020.5.28)、***在该文件下方签名。原告认为***、***均系被告的员工,***系被告商务经理且负责现场项目管理、***系被告商务总监和合同披露的联系人,故认为被告已经确认了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格为1,044,083元。被告质证认为,《变更增减清单》《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形式真实性认可,确认系上述人员签署,***不是被告员工,系参与项目的其他公司的人员,认可***、***、***系被告员工,***系被告商务部的员工,负责收集结算资料和收据,但认为***、***无权超越合同约定,代表被告变更合同价款、与原告进行结算。鉴于被告对《变更增减清单》《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形式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两份文件的形式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8月29日,***向被告提交《离职申请表》,载明其所属部分项目部,职位工程总监,任职期间2004年6月至2022年8月31日。
2023年12月13日,***向被告提交《离职申请表》,载明其所属部门为项目部,职务商务经理,任职期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已付款情况,原告表示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676,401.20元。被告认为其已向原告支付705,524元,差额系被告按照原告要求为案外人***缴纳社保29,122.80元。
还查明,案涉样板制作项目系被告从案外人恒大通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童世界)承揽后交由原告完成。2019年,被告(承包人、乙方)与恒大童世界(发包人、甲方)签订《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设计样板制作合同》及附件,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设计样板制作工程。第四条一样板制作费:1、本合同按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合同暂定总价为931,155.45元,按实结算。具体单价见附件……。
2023年4月18日,被告对恒大童世界等提起诉讼,要求恒大童世界支付工程款684,568.28元等。2023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第二页载明“被告恒大童世界辩称:原告向被告恒大童世界主张合同款1,124,516.15元,但双方签订的案涉制作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931,150.5元,按实结算,合同金额应为824,241.68元并非1,124,516.15元,原告多主张了三十多万元。合同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每一单价都约定了明确金额。原告主张1,124,516.15元合同款所对应的单价大多超过合同约定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详见原告证据第62-64页及合同单价,原告主张合同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总价及单价,超过部分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该判决书事实认定载明:“原告提交肌理样板及构件样板工程量清单(价格汇总清单),显示业主包装设计师及业主包装总监处均有被告恒大童世界员工“***”及“***”签名,签名时间分别为2020年5月13日及2020年5月18日;另手写载明“经复核以上肌理样板制作工艺与已确认的样板施工图一致”等。针对案涉项目,原告与被告恒大童世界未有书面结算,庭审中,原告及被告恒大童世界均确认被告恒大童世界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824,241.6元,被告恒大童世界已付款139,673.32元,尚欠684,568.28元未付;原告另表示有向被告方催款,均为现场催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工程最迟已于2020年5月交付被告恒大童世界确认,至今已超过1年质保期限,被告恒大童世界亦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理应支付剩余欠款。……”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4,568.28元;……”
经本院要求,被告向本院递交了其在(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案件中递交的证据《工程量清单》。经本院将该清单与本案原告提供的《项目变更增减清单》核对,查明该清单中载明的变更内容与本案原告提供的《项目变更增减清单》内容基本一致,未载明具体的增加金额。清单右下方业主包装设计师处载有“经复核以上肌理样板制作工艺与已确认的样板施工图一致”手写字样及“***2020.5.12”字样签名,业主包装总监处载有“***2020.5.13”字样签名,最下方载有“情况属实”手写字样。(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民事判决查明上述签字均系业主方恒大童世界的人员签署。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设计样板制作合同》及附件、《项目变更增减清单》《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离职申请表、被告提供的(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民事判决、《工程量清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设计样板制作合同》及附件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结算价款金额?2.被告的已付款金额应为多少?
一、关于合同结算价款,原告认为***签名确认的《项目变更增减清单》中的变更均属于设计变更,***、***在《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签名就是被告对变更结算价的确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及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样板效果的优化设计及制作等一切费用;若因被告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对变更部分的造价增减进行约定,为此被告仅认可由被告相关设计部门盖章确认的变更通知。而***、***无权超越上述合同约定,代表被告变更合同价款、与原告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被告处任职商务经理,系案涉项目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结算资料和收据。***在被告处任职工程总监,系案涉合同项下合同联系人。可见***、***系被告为履行案涉合同指定与原告直接对接的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该二人对案涉合同约定的包干条款及设计变更条款应当系清楚明知的。现***、***作为被告的商务部经理、工程部总监分别在《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签名,可以证明被告认可上述变更导致合同价款需要增减,且被告对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已通过内部层层审核,故被告已对涉案合同最终价款1,044,083元作了确认。
其次,根据(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民事判决,被告曾就案涉项目向恒大童世界主张合同款1,124,516.15元,与原合同价款931,150.45元扣减未制作的模板106,913.77元后即824,236.68元存在300,279.47元的差额,同时被告为证明结算情况向恒大通世界提交了《工程量确认单》,该清单中载明的变更内容与本案《项目变更增减清单》载明的变更内容基本一致,可见被告在(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案件中以其确认原告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向恒大童世界主张其诉讼请求,故本院认为被告对案涉项目存在增项及增项的金额与原告进行过最终确认。
再次,关于被告辩称被告与恒大童世界就案涉项目实际结算金额就是原合同价款中扣除一个确认未制作的模具价款后的包干价金额进行了结算。原告表示在本案诉请中不包括未制作的模具款。本院认为,根据(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与恒大通世界最终确认的结算价款824,241.6元系双方自行确认的价款,即被告在该案审理中自行降低了其对恒大童世界的诉讼请求,属于被告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无法否认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原、被告已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的事实,故被告应按照原、被告之间确认的结算金额向原告付款。
最后,被告所称的***与***存在亲属关系、签署上述文件系存在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高度可能,但未有相应的直接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以合同价款属于包干单价、被告设计部未对变更部分的造价增减进行确认为由对该变更后合同价款不予认可,但又未对变更部分的造价提出实质性反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要求按照上述《恒大童世界入口城堡(EZ401)样板制作合同内及变更清单汇总》载明的变更后合同价款1,044,083元进行结算予以支持。
二、关于已付款金额,被告认为除已经付款676,401.20元外,被告按照原告指示替案外人***缴纳社保29,122.80元也应当在本案货款中抵扣。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其财务人员与***的微信聊天内容未有原告要求被告代付社保的相关内容,无法佐证被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亦未提交其实际为***缴纳社保的支付凭证,故本院对被告所称另有29,122.80元款项已支付的意见不予采信。
在扣除已付款676,401.20元后,被告剩余应付款金额为367,681.80元。根据(2023)粤0106民初14558号民事判决中载明,案涉工程最迟已于2020年5月交付恒大童世界确认,至今已超过1年质保期限,被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理应支付原告剩余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67,681.80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4年10月24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67,681.80元;
二、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7,68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815元,由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