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2062号
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朗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荷花东路1号院内1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朗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朗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朗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