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财保83号 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稽东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84794993。 法定代表人:**杨。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北2号玖玥华园15座203、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519709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820982.8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5月26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0982.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