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财保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84794993。

法定代表人:骆炳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保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李富弟。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6238号案,即原告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和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605民初6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据此于2020年3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的账号内人民币存款5000000元(实际冻结741681.56元)。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公司、担保人张旋鉴、梁旺开申请以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八套房产与梁旺开名下的银行存款为等值担保物,共同为***公司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置换财产保全标的物,解除对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的账号内人民币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粤0605执保1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担保人张旋鉴、梁旺开的担保财产,解除对被申请人***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的账号内人民币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财保申请人双和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双和公司称,申请撤销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粤0605执保1412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继续冻结***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的账号内人民币存款5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出具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虽然评估的市场价值为7756400元,但在特别提示处也显示“本次报告……未考虑房地产租赁、抵押等因素的影响……”,双和公司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房地产评估报告》上所涉及的八间房产的查封抵押状态,也不清楚法院是否经过核查,如果八间房产处于被抵押查封状态,那么价值将远远低于评估价值,根本不能作为置换的担保物。(二)担保财产登山大道西街一巷,申请人在阿里司法拍卖中查到在西街一巷××号(登记日期:1990年1月5日,与西街一巷同一年)的司法拍卖,在2018年,该房产的评估价单价约5067元/㎡,2018年是房地产市场比较旺盛的阶段,但是2020年我国经受疫情的袭击,房地产市场交易严重下降,并且西街一巷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转让可能涉及到土地出让金的补交,且是毛坯房,单价根本不可能评估到6395元/㎡。2020年4月13日《房地产评估报告》根本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担保物价值的依据。(三)***公司目前提供的置换担保物全部属于案外人名下,担保人的债务情况根本不能查清楚,因为疫情的原因,国内经济环境严峻,一旦担保人负债累累,***公司又转移财产,那么双和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将沦为一纸空文,双和公司的诉讼权益如何保障!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应当至少冻结***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的账号内人民币存款2500000元(即双和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金额的一半)。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20)粤0605执保1412号民事裁定书。

财保被申请人***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和公司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和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裁定于2020年3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44×××33银行账户内人民币存款5000000.00元(实际冻结741681.56元)。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土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旋鉴、梁旺开向我院提交申请,担保人张旋鉴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共八套房产)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202房;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204房;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锦业楼102房;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203房;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樵峰楼103房;6、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704房;7、西樵樵高公路北侧西樵轻纺城锦纶街12号;8、西樵官山圩登山大道西街一巷;与担保人梁旺开自愿以其名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南支行的银行账户80×××94的大额存单内人民币存款2000000元,两担保人以上述财产作为等值担保物,共同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银行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的冻结。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充分有效,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粤0605执保141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8日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一、冻结担保人梁旺开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94的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实际冻结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202房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39275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204房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39279号,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锦业楼102房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39309号,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203房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39331号,查封期限三年];六、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樵峰楼103房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39373号,查封期限三年];七、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龙泉路华景楼704房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39380号,查封期限三年];八、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西樵樵高公路北侧西樵轻纺城锦纶街12号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3337273、土地证号为:国用(1997)特140192,查封期限三年];九、查封担保人张旋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西樵官山圩登山大道西街一巷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为:3212435,查封期限三年];十、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的冻结。

另查明1,担保人张旋鉴委托广东恒邦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旋鉴在(2020)粤0605执保1412号案中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做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房恒评[2020]第010C号)。该报告载明:“价值时点为2020年4月10日。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75.64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伍万陆仟四佰元整)。估价报告的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2020年4月13日)起壹年。”

另查明2,《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打印日期:2020年4月8日)显示:担保人张旋鉴在(2020)粤0605执保1412号案中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权无抵押情况,无其他查封等限制情况,无预告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在(2020)粤0605民初6238号原告双和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2020)粤0605执保1412号财产保全案件中,解除保全措施的涉案银行账户并非双方争议标的。第三人张旋鉴以其名下八处的不动产权作担保,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房恒评[2020]第010C号)显示张旋鉴名下的八处不动产在2020年4月10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75.64万元,价值已超过保全金额。该评估报告由专业评估公司做出且在有效期内。而且,《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打印日期:2020年4月8日)显示张旋鉴名下的八处不动产权无抵押情况,无其他查封等限制情况,无预告登记情况。另外,本院已实际冻结第三人梁旺开名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南支行的银行账户80×××94的大额存单内人民币存款2000000元。梁旺开与张旋鉴共同为***公司提供担保。综上,***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用于变更保全标的,而且***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和顺支行的44×××33银行账户存款不属于争议标的的财产,故本院裁定解除原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担保人张旋鉴、梁旺开名下的财产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伍凤颜

审判员  敬志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嘉敏

书记员刘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