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48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16502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判决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6日至2018年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8000元;补发工资共计78188.44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支付未发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9月15日至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装饰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工作。2018年8月9日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也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2020年4月17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区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请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济南高新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济南高新区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296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20年5月8日向***邮寄送达,***于2020年5月10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296号仲裁裁决书亦明确告知***“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济南高新区仲裁委员会的告知,***依法最迟应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而***却于2020年6月12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5天起诉期间,故本院认定***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