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2民初2288号
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广青路北8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9.00元,保全费1570.00元,合计3729.00元由原告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