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2执保280号
申请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68744647P。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广青路北8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1650293B。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1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其自有车辆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鲁0322民初2288号,并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爱霞(公民身份号码:)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1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