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203号
原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1650293D。
法定代表人:张长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甜,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书朋,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春天之星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以南、珠山西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9000460W。
法定代表人:孙代勤,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春天之星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0元,保全费3720元,由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凌志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