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远大餐饮集团(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634号
申请人: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8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瑨,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远大餐饮集团(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富明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远大餐饮集团(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远大餐饮集团(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远大餐饮集团(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霄洋